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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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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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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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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6139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 中。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 参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 本公司的关联方。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由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共同出资设立。除 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外,本 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本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系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常的投资行为, 均已经制定了合理的资金计划,不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为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规 定的用途使用,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和偿还银行贷款。本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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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上 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 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管理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原 龙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周云杰之子周原投资的企业,同时,周原为西藏锦鸿创 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 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外,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 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 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原龙”)拟认购奥瑞金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上海原龙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 企业作为上海原龙一致行动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至上海原龙认购 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由上海原龙实际控制人周云杰持有80%股权,系上海原龙一致 行动人。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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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 和计划。

(3)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向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 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先生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且未曾直接或间接向参与奥瑞金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 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人控制的企业,管理 团队设立的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人之子周原投资的企业,同时,周原为西藏 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管理团队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以外,本人与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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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一)本次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1.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 的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所必 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 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 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 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 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本公司外其他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 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本企业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9)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 企业与包括本企业股东、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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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 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本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2)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认股款。

  • (13)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 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 (14)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 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 (15)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

下情形:

  • a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b 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 c 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16)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股东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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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系。

2. 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 的公司/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 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 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 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如股东借款等),且最终出资不包含 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 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份、 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本 企业与包括本企业股东、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所 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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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 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 如下情形:

a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 c 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 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 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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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 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1. 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 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 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 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 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 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 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除本企业合伙人向 本企业缴纳出资外,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 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 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 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 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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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 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 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1)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 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 如下情形:

a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 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 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 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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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及主要合伙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 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 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1.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企业拟以管理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 划”)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奥瑞金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本承诺 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 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 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 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于2016 年5 月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本企业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以及本公司代表资产管理 计划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和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5)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 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6)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特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7)本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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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认购资金系本企业合法管理的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 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仅来源于本企业管理的“民 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向本企业缴付的资金。相 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8)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 份、权益的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 权益;本企业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10)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 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1)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 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 (13)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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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如下情形:

a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c 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 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代表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奥瑞金的股份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5)本企业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6)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 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主要股东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5.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 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 资格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 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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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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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 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 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相关认购 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 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 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 本企业与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 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 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1)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认股款。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c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d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e 保证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隐 瞒、虚假、篡改或误导的情况;保证所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f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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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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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同时由于本企业持有奥瑞金的股份 低于5%,不构成奥瑞金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也不会 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

(14)本企业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本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 个月,本企业与奥瑞金无重大交易。

6.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对于本企业本次认购奥瑞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特此承诺并保证, 在承诺函签署时、本企业与奥瑞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时至新增股份上市时: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 好的合伙企业,拥有与奥瑞金签署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和所必须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3)本企业保证本企业签署的所有协议及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企业认购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制性条款。

(4)本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企业认购奥瑞金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5)本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特 定对象的相关条件和规定,系可以购买A 股股票的投资者。

(6)本企业以现金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认购资金系本 企业的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 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情形。除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奥瑞金关联方因作为本企业合伙人所缴纳对本企业出资外, 相关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奥瑞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直接 或间接提供的资金、财务资助及补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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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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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人受托持有或代为持有奥瑞金股 份、权益的情形。

(8)本企业享有奥瑞金本次向本企业定向发行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 本企业与包括本企业合伙人、债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就本企业本次认购的奥瑞 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

(9)除非事先得到奥瑞金的书面同意,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企业 所知悉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10)本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本企 业将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认股款。

(11)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 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12)本企业就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及做出的有关陈述、说明和确认,郑重承诺如下:

a 本企业已向奥瑞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必要、 全部的资料和信息;

b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 篡改或误导的情况;

c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d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e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 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f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的陈述、说明和确认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g 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示的 如下情形:

a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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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c 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4)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与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

(1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 瑞金无重大交易。

(二)本次认购对象的委托人(合伙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 划的委托人民加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企业认购的民生加银资管民加奥瑞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拟 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特此确 认并承诺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本企业 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 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 在同业竞争;本企业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 导致本企业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 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将本企业 用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金缴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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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得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 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 时通知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奥瑞金。

(8)本企业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 保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将本企业用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缴 付至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内,同时确保促使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足够的 资金按照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华彬加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企业作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企业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 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企业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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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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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不会导致本企业、本企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企业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 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 的资产情况。本企业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 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企业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确保本企业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 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 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嘉华成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 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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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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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与奥瑞金、奥瑞金的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周云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奥瑞金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公司与奥瑞金所从事的业务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与奥瑞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 成不会导致本公司与奥瑞金产生关联交易;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公司将在奥瑞金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的发 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6)合伙企业认购的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奥瑞金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 的资产情况。

(8)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确保本公司按照本承诺函第5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 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 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公司系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周原和奥瑞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陶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周原为控股股东。本公司参与合 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 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除周原、沈陶以自 有资金或家庭积累资金对本企业出资或协助本企业合法筹集资金外,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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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

(4)本公司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 的资产情况。本公司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 时通知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周原(董事)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 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 企业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 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系奥瑞金副董事长、奥瑞金实际控制人周云杰之子。本人参与合伙 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自身名义 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除部分 资金源于家庭积累资金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 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 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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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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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 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知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 限于借款等)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 保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家庭积累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 限于借款等)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 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 而确保并促使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 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沈陶(董事、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堆龙九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堆龙九瑞”)的股东,特此确认并 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 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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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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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 基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 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 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 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 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足额缴纳对堆龙九瑞的出资,并且协助、促使堆龙九瑞以自有资金或合法手段筹 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进而确保并促使 合伙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10)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冬(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玉飞(副总经理)、 高树军(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 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 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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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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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 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 基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 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 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 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 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中革(监事会主席)、马斌云(监事)、吴多全(副总 经理)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 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 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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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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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 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从定价 基准日(2016 年5 月12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无减持奥 瑞金股份的情况和计划。

(6)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7)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 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 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8)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 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9)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章良德(骨干)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 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 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 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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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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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 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 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 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合伙企业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颖(骨干)、张文彬(骨干)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西藏锦鸿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特此确认 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本人参与合伙企业认购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筹集资金,并以 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 云杰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与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人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5)合伙企业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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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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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 资产情况。本人将保持资产、信誉状况良好,当存在资产恶化情形时,将及时通 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及奥瑞金。

(7)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手段筹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等) 按照本承诺函第4 条内容及时、足额向合伙企业缴纳出资,同时确保促使合伙企 业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其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茅 智华、陈昊出具的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人出资设立的西藏博锐奇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博锐奇”)拟认购奥瑞金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西藏博锐奇的股东,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与西藏博锐奇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

(2)本人资金来源均系家庭积累、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资金或其他合法手 段筹集资金,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本人确认并将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足够的财务 能力支付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款,且相关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 法筹集资金,西藏博锐奇就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投资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周云杰及其除本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承诺将促使西藏博锐奇在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股款。

(4)若届时西藏博锐奇资金状况无法满足认购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需要,本人将以股东借款或其他投入方式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充足资金参与认购 奥瑞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协助、促使西藏博锐奇以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等)确保西藏博锐奇具备足够的资金按照与奥瑞金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奥瑞金缴付认购 资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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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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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奥瑞金以及奥瑞金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

  • 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备查文件

  • 1.公司的承诺函;

  •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承诺函;

  •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 4.认购对象、认购对象委托人(合伙人、股东)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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