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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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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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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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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7号”文核准,公司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1,8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8,2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 于2016年4月13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 师报字[2016]第711103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怀柔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三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 理全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剩余资 金,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上述开户 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专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0200012119200374436。2016年4月13日,该专户存入募集资金净额148,200万 元。后续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向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专户转入30,000万元、20,000万元,并用于偿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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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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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募集资金置换、购买生产设备等。截至披露日,专户余额为20,406.22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的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咸宁二片罐新项目、湖北饮料灌装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97311607。截至披露日,专户余额0 元(专户内闲置募集资金30,000 万元暂用 于现金理财)。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的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咸宁二片罐新项目、湖北饮料灌装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1501012300176938。截至披露日,专户余额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发行的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咸宁二片 罐新项目、湖北饮料灌装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1.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银河证券作为公司发行的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在本次公司债券 存续期内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和银河证券签署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 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卷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 3.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工作人员张瑜、何森可于开户银行对公营业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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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6-临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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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银河证券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在公司支取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同时银河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6.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银河证券更换工作人员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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