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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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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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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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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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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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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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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6 日公告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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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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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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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946,857,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2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9,713,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7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1,186,570,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803% 。金杜认为,上 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86,164,8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786% ; 反对 405,4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172% ;弃权 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42% 。该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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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86,164,8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786% ; 反对 405,4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172% ;弃权 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42% 。该议案通过。
3. 审议《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186,164,8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786% ; 反对 405,4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172% ;弃权 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42% 。该议案通过。
4. 审议《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86,117,3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1781% ; 反对 452,9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8177% ;弃权 5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42% 。该议案通过。
5. 审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185,791,5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4324% ; 反对 538,19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357% ;弃权 241,09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319% 。该议案通过。
6. 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26,961,324 股、原龙投资-西部证 券- 16 原龙 0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 238,000,000 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 有限公司持有 17,487,360 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 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 司持有 88,320 股、沈陶持有 522,200 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717,184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6.031512% ;反对 440,575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49491% ;弃权 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18997% 。该议案通过。
7. 审议《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86,379,3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3858% ; 反对 190,9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092% ;弃权 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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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51% 。该议案通过。
- 审议《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1,186,331,78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853% ; 反对 238,4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097% ;弃权 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51% 。该议案通过。
- 审议《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186,164,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777% ; 反对 405,4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172% ;弃权 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51% 。该议案通过。
- 审议《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86,379,3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3858% ; 反对 190,9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092% ;弃权 6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51%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26,961,324 股、原龙投资-西部证 券- 16 原龙 0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 238,000,000 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 有限公司持有 17,487,360 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 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 司持有 88,320 股、沈陶持有 522,200 股、王冬持有 75,000 股、高树军持有 75,000 股、陈玉飞持 75,000 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492,1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4.960075% ;反对 440,5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5.019471% ;弃权 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454%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 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26,961,324 股、原龙投资-西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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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16 原龙 01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 238,000,000 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 有限公司持有 17,487,360 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 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88,320 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 司持有 88,320 股、沈陶持有 522,200 股、王冬持有 75,000 股、高树军持有 75,000 股、陈玉飞持 75,000 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2,492,1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4.960075% ;反对 440,5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5.019471% ;弃权 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454%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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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范玲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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