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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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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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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 [2006]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发布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 修订) > 的通知》 (深证上 [2014]93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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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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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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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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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 年 3 月 29 日公告的《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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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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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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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2,189,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 77 人,代表股份数为 895,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人,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63,085,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8%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 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普通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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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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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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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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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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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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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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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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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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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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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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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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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杨 洋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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