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Optowide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58226_rns_2021-04-27_42035295-f852-49e2-be0a-88058e27bc5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4 月26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腾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1 / 9

第六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 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投 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意见。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2 / 9

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3 / 9

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 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4 / 9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5 / 9

  •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科创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6 / 9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7 / 9

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8 / 9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高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