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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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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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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23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治理结构和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1 | 第三条公司于2015 年6 月9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35 万股, 于2015 年7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 任何修改。 |
第三条公司于2015 年6 月9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1135 万股,于2015 年7 月1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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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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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 范围:铝、镁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及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械加 工;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 |
围:铝、镁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其技 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械加工;生产、销 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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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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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12.5 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125,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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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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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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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三十条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 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公司可自行委托 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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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质询或者罢免 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 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 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 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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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 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
|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 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 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 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 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 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 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 实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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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参照本章第 一百一十一条);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参 照本章第一百一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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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以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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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 时;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即5 人)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 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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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 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地 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 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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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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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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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
|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会,并代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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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 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 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 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 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 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 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 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也可 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有关股东参与和不 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 以记录,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法 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但该股东部参 与投票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 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 (五)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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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
|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后。 |
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 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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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 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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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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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 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规定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 应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件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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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提名委员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提名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 |
| 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 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 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
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 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 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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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 1、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2、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股权投资等) 的权限 1、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2、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购买和出售资产 (不包括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 押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
|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资产抵押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其中收购出售资产的标准为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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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 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
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资产 抵押)的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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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
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以上第(二)、(五)项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相关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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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25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26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 件或传真等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5 日。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 等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上作出说明。 | ||
| 27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 年。 |
| 28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 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 名,财务总 监1 名。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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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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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 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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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五)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议案前发布 提示性公告,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 渠道公开征询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 意见,证券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 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规划,考虑投资者的意见, 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 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 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 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 点,制订利润分配议案,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 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意 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3.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并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议案提出异议 的,应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
会对利润分配议案提出异议的,董事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 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并修订利润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分配议案。利润分配议案经1/2 以上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表决通过。 题。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议案的, 5.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股票股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制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 规划,考虑投资者的意见,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 分配议案并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 转增股本事宜。 利润分配议案提出异议的,应将异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 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经全体监事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机制 大现金支出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且不 时,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董事会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问题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利润分配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考虑投 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资者的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调整利润分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配政策的议案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对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 异议进行审核,并修订议案。调整利润分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配政策的议案经全部独立董事同意且经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 全体董事2/3 以上表决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监事会参考董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的研究论证情况,考虑投资者的意见,审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且不得违反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发表明确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 提出异议的,应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交董事会。监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在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的意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议案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征询投 通过。 资者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董 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 事会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考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虑投资者的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 政策的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 核,并修订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全部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 体董事2/3 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参考董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研究论证情况,考虑投资者的 意见,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并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提出异议的,应将异 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意 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且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且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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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多家 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项进行管 理。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 多家或全部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以上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 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向工商登记机 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 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 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