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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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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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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中 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 年6 月12 日发布实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等配套规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资格和 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对公司 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发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具有适当性,股票的定价合理合规,发行方式和发 行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案体现了公平性、合理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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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和股东的利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吴昆、白云、付秀华 2020 年6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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