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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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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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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0 年4 月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 要求,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满足公司的战略规划,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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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 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 关主体对该等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相关人等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为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拓展产业链,优 化资本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 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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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际控制人朱世会先生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朱世会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42.68%, 超过30%。鉴于朱世会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增持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朱世会先生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朱世会先生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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