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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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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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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79 号文”的核准,本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135 万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 行价为17.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30.6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3,727.2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03.37 万元。以上募集资 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报告编号 为“中审亚太验字[2015]第020167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

2015 年7 月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 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已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10157870001213,截至 2015 年6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 171,306,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中飞股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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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刚、刘俊杰可以随时到浦发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中飞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 券。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飞股份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浦发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中飞股份、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飞股份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中飞股份、浦发银行、东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东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东北证券应当于督导期结束日书面通知浦发银行该 日期。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中飞股份、浦发银行、东北证券三方各持贰份,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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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中飞股份备用。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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