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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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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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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 ” “ ” “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飞股份 、 发行人 或 公 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 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发 行结构、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 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 号)。

重点提示

1、中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1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79 号文核准。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有色金 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2)。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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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票代码为 30048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 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1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81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5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东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 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 ” 安排 。

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5612 日, 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只有符合东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 设定为无效,并在《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 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 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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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6 月 17 日(T-2 日)刊登的《哈 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T-4 日)及 6 月 16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 同。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 少于 1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68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 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 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 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 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 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 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 ” 认方式 。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 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5619 日( T 日) 9:3015:00 。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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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 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 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 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 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 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 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 2015 年 6 月 1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 年修 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T-1 日)刊 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 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 “ ” 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 ”。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东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 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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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 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 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 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 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6 月 10 日(T-7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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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 (http://zfgf.cc)的《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全文,《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
2015年6月10日(周三)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5日
2015年6月12日(周五)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中午12:00截止)
T-4日
2015年6月15日(周一)
初步询价开始日(9:30-15:00)
T-3日
2015年6月16日(周二)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5年6月17日(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有效申
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5年6月18日(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5年6月19日(周五)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日
2015年6月23日(周二)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
T+2日
2015年6月24日(周三)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余款退还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2015年6月25日(周四)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 3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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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 6 月 11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6 日)持有深市非限 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 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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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 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 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 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均须向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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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提交承诺函及信息表。

1、提交材料:机构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 1、2 的承诺函和基本情况表, 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 3、4 的承诺函和基本情况表。网下投资者如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相关资料模板见本公告附件。附 件的 WORD 版本可在东北证券网站(http://www.nesc.cn/)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前将附件 1、 2 或附件 3 、 4 扫描盖章版和电子版,发送至东北证券指定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中飞股份】-IPO-投资者类型-投 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 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3210625、010-63210629。原件须在 2015 年 6 月 17 日(T-2 日)12:00 前送达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 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5 层,邮编为:100033。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网 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 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 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 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 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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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T-4 日)及 6 月 16 日(T-3 日) 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 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 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 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 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1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68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 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68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 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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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 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 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 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 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 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 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 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 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23日(T+1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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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 年6月24日(T+2日)在《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东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东北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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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投资者 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投资配售。如 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和 20%, A 类和 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进行配售。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5)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者配售,并 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 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 最早的配售对象。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 、发行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峰

13

  •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机电配套基地锦州路东侧

电 话:0451-51835038

传 真:0451-86811102

联系人:李海兵

  • 2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电话:010-63210625/010-63210629

传真:010-68573606/010-6857383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610

14

附件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 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 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 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 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 12 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 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 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 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 3 月 21 日修订) 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15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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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件2

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
业务联系人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手机 邮箱
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为合伙企业,则填写GP、LP 信息)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
护照号(外籍个人)
本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身份证号(个人)
护照号(外籍个人)
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本机构持股5%以上股份的公司情况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注册号(境外机构)
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网下询价的产品信息
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专户、资管产品类配售对象信息表
(仅限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填写拟参与申购的一对一、一对多类产品)
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10%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比例(%)
注:如果本表格不足以填所需信息,可自行增加行,不可删减行。
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以上信息填写真实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7

附件 3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 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询价配售,截 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 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 5 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 12 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 3 月 21 日修订)第 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18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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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件 4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手机 传真 邮 箱
身份证号 是否具有5 年以上投资经验
股东账户名称(深圳) 股东账户号码(深圳)
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配偶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普通)的公司、企业、机构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比例/职务
持股5%以上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号(境外机构) 持股比例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备。
如果本表格不足以填写相关信息,请自行增加行,不可删减行。

本人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

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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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