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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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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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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本次拟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