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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19, 2021
55476_rns_2021-07-19_79dbef02-bf15-470a-8dba-ebf45c71f465.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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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安徽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中飞”)设立合资公司旨在建设红外激光器件与医疗探测设备产业化基地,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可使公司业务规模和市场 空间得到进一步扩大,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综合盈利 能力,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安徽中飞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及无 形资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安徽中飞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并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亚太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2021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