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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y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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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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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哈尔滨中飞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光智”)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8.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 1.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选取安徽光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 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安徽光智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该业 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安徽光智行业发展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则 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具有一定 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
3.除安徽光智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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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2021 年5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