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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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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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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 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无偿受让专利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安徽光智无偿受让专利及专利实施许可事项,是基于完善安徽 光智的资产独立性,有序推动其业务健康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 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提供委托 贷款,是基于对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的政策扶持,为安徽光智的土地 购置及厂房建设提供资金储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四 、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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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尹士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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