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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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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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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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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0 号长安大厦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电话(Tel):(8610)65288888 传真(Fax):(8610)65226989 网址: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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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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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飞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 年5月2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 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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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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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二)经核查,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经核查,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在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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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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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举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董事会刊登的《通知》中具体载明了本次网络投票 方式的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等均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通知》,凡2017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 司股份28,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129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0人, 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

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 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

经合并统计参加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人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5名,代表 公司股份28,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129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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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二)《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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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四)《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六)《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5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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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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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全部议案均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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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此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张 芳

2017 年0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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