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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s Technology Hold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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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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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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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0 号长安大厦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电话(Tel):(8610)65288888 传真(Fax):(8610)65226989 网址: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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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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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7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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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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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0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4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5月27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6日-5月27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 15:00 至2016年5月27日15:00 的任意时间。

3、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会议室。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三十日;公告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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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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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45,375,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 31,329,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456%。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4,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386%;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6,809,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71%。

其中,现场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3.7466%。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50股, 占公司总股本0.0098%。

除公司前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为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和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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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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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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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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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1,32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56%;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45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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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此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蔡 浦 玲

2016 年5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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