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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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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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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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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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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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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 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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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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