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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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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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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 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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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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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 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工作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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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 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 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 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副总经理向部门 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总经 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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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六)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七)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行使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职权及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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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含书面汇报)工作一次。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提出要求时,总经理应在接 到通知 5 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 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 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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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 责任;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五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 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其权利;

(二)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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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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