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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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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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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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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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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 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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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 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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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不断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还需按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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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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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 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侵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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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 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 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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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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