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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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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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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 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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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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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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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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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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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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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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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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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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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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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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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由股东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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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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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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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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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邮件、电话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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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邮件、电话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 公司计算前述 二十日 、 十五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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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每一股东每次会议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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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可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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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 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并担任会 议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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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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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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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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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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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 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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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关于选举 董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程序合规及表决结果有效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 见后就任。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董事等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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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规定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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