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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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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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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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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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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

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 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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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披露。公司在当 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 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前四项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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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 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提前1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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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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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 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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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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