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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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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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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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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或者采购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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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关联非法人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 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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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定价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劳务、资产的交易价格。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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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 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 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 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 的原则商定。

第二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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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措施:

  •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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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八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除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认为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第(一)项涉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但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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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核的或者董事长因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 原因无法正常决策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 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四)其他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本办法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长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 列席参加),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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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属于董事长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 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 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 准;

  •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四)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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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股东会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在股东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 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 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 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 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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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 公司应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 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 不超过 ,都含本 “ ” “ ” “ ” “ ” “ ” 数;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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