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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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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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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工作,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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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再融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或公 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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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按照本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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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每季度末结束5个工作日内,或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注 册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 /姓名、所属单位/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的关系、证券账户、获取 内幕信息的途径与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 事会指定的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 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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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 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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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 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向其追偿。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在处罚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注册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 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终止或解除相关合同,并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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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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