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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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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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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两年以上;

  •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 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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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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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并 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 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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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 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 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 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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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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