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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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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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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 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了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明确了公司信息 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事项。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1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 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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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

(4)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 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2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成。

(1)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 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2)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 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 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使 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根据该制度,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媒体 采访、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等。

公司建立了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的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何小明
证券事务代表 黎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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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69-82361936
传真 0769-8236193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 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桥常路(大洲段)429号B栋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1 、建立多样化的投资者沟通渠道

除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来访接待、来电接待等传统沟通渠道外, 公司将合理利用现代网络带来的便利性,加强公司官方网站建设,如开设网上投 资者沟通交流论坛等形式,丰富原有的沟通方式;此外,公司将合理利用移动互 联网的便捷性,拓宽原有沟通渠道,通过建立多元化、便捷化的投资者沟通渠道, 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2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公司将积极安排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 保持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敏感度和熟悉度,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 储备,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3 、持续完善公司投资者管理的工作制度及流程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具体执行情况, 持续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流程,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保 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股利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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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4 、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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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以现金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运 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以现金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 外)。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 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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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做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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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机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并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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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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