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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oal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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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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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62
证券简称:宏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号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2026年5月24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实际工作安排,为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提名罗才华先生、何进女士、余子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李荐先生、贺辉娥女士、向旭家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经审阅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相关资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贺辉娥女士、向旭家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荐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贺辉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二、其他说明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上述议案。
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确保公
司董事会正常运行。
三、备案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才华先生,198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本科肄业。2008年8月至2014年3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公司监事、销售部负责人;2018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才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386.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3%。除与公司现任董事何进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外,罗才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才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何进女士,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资学专业。2008年8月加入公司,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担任公司监事;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历任采购部经理、总经办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进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58.17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3%。除与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才华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外,何进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何进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余子毅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吉林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2000年7月至2013年9月,历任深圳天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信息化经理、有机硅项目负责人、副总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子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子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荐先生,196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毕业于中南大学有色金属冶金专业。1992年至1997年,任西北矿冶研究院工程师,2005年至今,任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贺辉娥女士,198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任深圳泰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任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9年5月至今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业
务董事;2025年5月至今,任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辉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贺辉娥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向旭家先生,196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1年6月至2008年1月,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历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历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任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合伙人;2019年至今,任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5年7月至今任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2月至2025年11月,任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任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向旭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向旭家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