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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Sep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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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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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杰智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波 | 联系电话:010-6083301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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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0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8年5月15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公司治理相关法规解析,包括 公司治理、三会运作、财务会计制度、 内控制度等; 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点,包括 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控股股东与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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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控制人行为、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 承诺事项等; 3、其他内容,包括内幕交易、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证 券市场违规案例等。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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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2.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 俊亭投资、东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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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 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
||
|---|---|---|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
是 | 不适用 |
| 5.持股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 亭投资、王志、东辉投资承诺:在满足本人/本 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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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 持。 |
||
|---|---|---|
| 6.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人依法继承 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 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 的承诺,直至承诺期满,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期间,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 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 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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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 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承诺。 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即在上述承诺的持股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 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 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得减持。 |
||
|---|---|---|
|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公司就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 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 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 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 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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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 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 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 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 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 之和的 30%。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对 于未来新选举的董事及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要求。 (3)控股股东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 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 2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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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 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 内以单次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 股份,且一年内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 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300 万元的, 下次回购可以 1,000 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 额进行回购。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5)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时,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 份依次履行。 (6)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 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8)任何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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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 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 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 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 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公司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 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
||
|---|---|---|
| (三)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 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 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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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 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3)为进一步细化上述承诺函,对回购和赔偿 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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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承诺的购回股份或 赔偿损失的义务。 ②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 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 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 进展情况。 ③约束措施 若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承诺未得到及时 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
||
|---|---|---|
|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 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 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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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 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 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以 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 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 专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 行管理,强化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 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与决策权。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 期收益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经根据业 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了先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 平,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 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 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 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 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程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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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 的分红回报规划。 (4)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 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 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 以实施。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 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是 不适用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 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 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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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2,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公司当年 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 进行分配。 4、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公司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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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 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5、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就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 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 便利。 6、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程序: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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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 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 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 (5)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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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内 容,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公司发行上市后,将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 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 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确定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
|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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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 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 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本人从事了对 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 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 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 转让给公司。如果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 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 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 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本人 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人违反 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 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2、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 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 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及时 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 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如果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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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 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合 伙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 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公司。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保证 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 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予以全 额赔偿。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 是 不适用 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 诺函:股东大会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 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将不参与投票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审议与本人控 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 人将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 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地位与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人控制或 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 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因客 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 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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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 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 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停向本人进行分红。 2.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人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 有效的保护。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 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 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 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 停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分红。
是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同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承诺函:如将来因任何原因 出现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 金及其滞纳金或被相关部门处罚之情况,本人将 无条件支付所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滞 纳金、罚款款项,由此可能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 讼事项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约束措 施扣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获取的工 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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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 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8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1 月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 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 6 号),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 务。 2、2018 年5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 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77 号),认为劲嘉股份3 月29 日回 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5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 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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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 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 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 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 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 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叶建 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 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 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 再次发生。 4、2018 年5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 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 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 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 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 题予以关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 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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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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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波
罗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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