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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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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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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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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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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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