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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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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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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资本市场融资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终止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我们 认为该事项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 上述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我们认为其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并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我们认为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 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 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内容,我们认 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并将回收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相关评估报告及附件,我们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继祥、杨志军、薄少伟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