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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y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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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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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因2017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第二个解锁期尚未 达到解锁条件,且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6.1 万股,回购价格18.72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及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于2016 年3 月9 日召开的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回购注 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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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 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拟聘任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冬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梁燕生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梁燕生 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副总经理祝威先 生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 司聘祝威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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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杨志军:
薄少伟:
王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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