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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H SCIENCE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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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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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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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兰 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92,737,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801%。

  1.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476,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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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 (一)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三)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四)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的

议案》;

  •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七)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八)审议《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九)审议《关于确认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

  • 易事项的议案》;

    • (十)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对相关议案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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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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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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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 ——————————李 强 律师 李 强 律师 ——————————陈昱申 律师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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