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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ympic Circuit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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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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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20 证券简称:世运电路 公告编号:2017-009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专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51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5.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3, 91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161.22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5,749.17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017 年4 月20 日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7】3-3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108,000 万元用于“年产200 万平米/年高密度互连 积层板、精密多层线路板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山市世 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公司”)。
二、 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世安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鹤山支行、金元证券于2017 年6 月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世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公司 | 开户行 | 专户用途 | 账号 | 金额(万元) |
|---|---|---|---|---|
| 世安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鹤山支行 |
年产200 万平米/ 年高密度互连积层 板、精密多层线路 板项目 |
666568809181 | 0 |
四、 四方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全资子公司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简称“丙方”,金元证券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 666568809181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以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健民、肖晴筝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即丁方)介绍信。
(五)、丙方应当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有权机关依法查询乙方账户资金情况的,该查询情况丙方负有保密义务,丙 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以及丁方。
丙方为乙方办理结算等业务,凭乙方的预留印鉴即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 等业务。
(六)、乙方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发生 专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的,丙方应立即或最迟不晚于次日书面通知 乙方及丁方。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甲、乙双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甲、乙双方承 诺本协议项下所有工作涉及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对资 金享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甲、乙双方以募集或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协议项下工
作的,应当向丁方提供合法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丁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十一)、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丙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0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