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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E Precision Cutting Tool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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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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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8 证券简称:欧科亿 公告编号:2023-056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8 月修订)》的有关修订情况, 结合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于2023 年11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于2023 年11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五条公司住所: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 创业园创业路 |
第五条公司住所: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 创业园创业路;邮政编码:412500。 |
| 无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
删去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删去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删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财 产权利,或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 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行使权利。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 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四) 项的规定,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四)、(五) 项的规定,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去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方式民主选举。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 |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截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八)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 十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务;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任。 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十一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整;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不得全权委托;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 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 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6 个月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 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日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三)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 易,且超过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 万 元 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评估。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 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 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 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3 以上同意;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者1/2 以上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2 日以前以专人送 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2 日以前以 电话、
| 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2 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2日通 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专项说明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开展新业务提出意 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与会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提前5 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与会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提前2 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
注: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错位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
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本次修订尚需要提交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是 |
| 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是 |
| 6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是 |
| 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 8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否 |
| 9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否 |
|---|---|---|
| 10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1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12 |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13 |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否 |
| 14 | 总经理工作规则 | 否 |
| 1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否 |
| 1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 否 |
| 18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
否 |
| 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 2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否 |
| 2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否 |
上述拟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7 项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各项制度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