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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E Precision Cutting Too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an 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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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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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8 证券简称:欧科亿 公告编号:2022-001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80 号)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7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533,377,292.71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24,917,292.71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 年12 月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70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1 月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用于新 建研发办公楼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490 万元增加全资子公司株洲 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科亿切削”)的实收资本,用于研发办 公楼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1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用于新 建研发办公大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欧科亿切削已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2 年1 月4 日与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 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余额(万元)
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8111601011200565846 新建研发办公楼 2,490

甲方一: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601011200565846,截至2022 年1 月4 日,专户余额为2,49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研发办公楼)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开展甲方 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彬、金亚平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