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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pr 1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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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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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 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 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 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 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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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 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九至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 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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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报告天津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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