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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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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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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 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 临 2016-021 债券代码:122001 债券简称: 07 海工债
2007 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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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为2016 年11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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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为2016 年11 月9 日
2007 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6 年11 月9 日支付2015 年11 月9 日至2016 年11 月8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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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2007 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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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07 海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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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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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1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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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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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77%,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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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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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 月9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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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日:每年的11 月9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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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 年11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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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7 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07 海工债”的票面利率为5.77%。每手 “07 海工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 派发利息为57.7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16 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51.93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6 年11 月8 日;
2、债券付息日为2016 年11 月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11 月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 海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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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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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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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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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7 海工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 居民企业,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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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仲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 号
联系人:刘连举 电话:022-59898808 传真:022-59898800 邮政编码:300461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齐飞
- 电话:010 65051166 - 传真:010 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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