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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Sep 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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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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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 600583
天津·滨海新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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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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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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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会 议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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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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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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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 20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09:30-10:30 会议召开地点: 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 199 号海工 大厦 A 座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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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09:35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总裁及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入场、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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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09:4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说明表决及选举办法, 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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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10:00 审议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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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10 股东发言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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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20 股东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并宣读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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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25 公司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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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0: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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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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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 为:
(1)有权参加本次议案审议和表决的,为 2013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的,并出席(包括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
(2)公司股东依照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
(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 询意见。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 将履行自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议案 宣读人有权不回答。
(5)本次股东大会有两项表决内容,股东及股东代表可以 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 或弃权意见应在相应的圆圈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 票视为弃权。
(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投票的股数统计表决结果。
(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清 点表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8)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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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表决程序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 ●议案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请各位股东推荐两位股东,和一名监事及见 证律师一起,清点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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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依据2013 年3 月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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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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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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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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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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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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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1.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
现行《办法》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修订 后的《办法》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 求的产品。新增条款如下:
新增条目
新增条款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第十三条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第十四条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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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2.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
按照现行《办法》,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 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限制,简化了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条款如下:
| 修订条目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
| 第十五条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 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在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
3.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
现行《办法》要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从 6 个月延长至12 个月。修订条款如下:
| 修订条目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十五条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6 个月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12 个月 |
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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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 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 新增条目 | 新增条款 |
|---|---|
|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
|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第十六条 |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
| 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 |
| 资助。 | |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 |
|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 | |
| 第十七条 |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
|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 | |
|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 |
| 第十八条 |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
|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1.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
现行《办法》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 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本次修订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 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条目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两周内 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一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
2.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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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办法》对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本 次修订明确了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条目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十二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 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 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 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 个月内, 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3.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现行《办法》仅要求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本次修订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 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条目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 告》应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 后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 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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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条目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并公告。 |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 |
|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应 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 荐人专项核 查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增加(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 用)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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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安学芬女士和陈会民先生分别由于已到退休年龄和工作变 动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及公司监事会衷 心感谢安学芬女士和陈会民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 贡献。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拟由三 人组成,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48.79%股份的大股东,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推荐冯景信先生、张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 职工监事饶仕才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下面介绍两位股东监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冯景信先生:
1963 年3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 程师。1983 年9 月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任职,有多年基层工 作的经验。1994 年10 月至1999 年9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监督;1999 年9 月至2008 年6 月,任中海石 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岗位 经理、安全总监;2008 年6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中海石油(中 国)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 5 月,任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 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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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华先生:
1976 年5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8 年7 月 至2001 年2 月,在中石油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01 年3 月至2006 年9 月,在天津振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获 得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质;2006 年9 月至2010 年12 月, 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涉外审计主管;2011 年1 月至2013 年1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 高级主管;2013 年2 月,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专职监事。
上述两位股东监事候选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三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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