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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Feb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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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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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 600583
北京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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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目 录
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股东大会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议 案 1、《关于珠海深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3.2 发行方式;
3.3 发行数量;
3.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5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3.6 锁定期;
3.7 募集资金用途;
3.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3.9 上市地点;
3.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1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生效。
-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中国海 洋石油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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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
-
案》;
-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10、《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
1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 1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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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 20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15: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3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大酒店四层九龙厅
-
14:00-14:05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入场、签到
-
14:05-14:1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说明表决及选举办法,选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14:10-14:50 审议议案
-
14:50-15:10 股东发言及提问
-
15:10-15:20 股东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并宣读投票结果
-
15:20-15:25 公司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15:25-15: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15:3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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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为:
(1)有权参加本次议案审议和表决的,为 2013 年 3 月 1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的,并出席(包括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本 公司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
(2)公司股东依照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
(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意 见。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将履行自 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 人有权不回答。
(5)本次股东大会有十四项表决内容,股东及股东代表可以表 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应在相应的圆圈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投票的股数统计表决结果。
(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表 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8)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
-
开,表决程序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请各位股东推荐两位股东,和一名监事及见证律 师一起,清点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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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一
关于珠海深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深海油气开发将是未来油气产量的主要增长点,公司作为海 洋工程设计、陆地建造、海上运输安装调试、维修为一体的海洋 工程总承包企业,面对着国际、国内共同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 发展深水事业,加大深水设备和装备的制造投入,才能适应能源 需求的市场发展。
受制于规模和区域覆盖范围,公司现有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基地已不能满足未来深水战略的实施和本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 需要,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深水设备的建造和配臵水平,提高深水 作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公司决定建造珠海深水海 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该项目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交 通便利,基地西南面临海,岸线 1,349 米;航道水深要求达到-14.0 米;东南面靠近珠海电厂;东北面为广珠铁路线;西北面为市政 规划路。珠海基地为围海造地而成,总用地面积 2,072,066 平方 米。珠海基地以深水浮式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为主,主要服务于南 海深水区域,兼顾东海海域,从而在布局上满足了不同海域的覆 盖需求,形成了产品定位的优势互补,是本公司走向深水领域、 走向国际市场,立足行业前端、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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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
珠海基地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1,010,614 万元,预计内部 收益率为 9.33%,投资回收期为 12.5 年。项目分为五期实施,其 中一期工程总投资约为 309,400 万元。该项目将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海洋石油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子公司”) 进行实施。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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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二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是否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逐项核对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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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三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 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64,000 万股,拟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在该发行范围内,董事会将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 际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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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 (或依据发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上限)的特定投资者,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 开发行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中国海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 总量的 70%。
五、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将对上述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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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 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国海油不参与询价过程,愿意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 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中国海 油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 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六、锁定期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 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该等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全部用于珠海深水海洋工 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该项目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子公司 实施。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臵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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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 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超 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的 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有效。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生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还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海油、中国海洋石油 南海西部公司(“南海西部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渤 海公司”)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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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四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 格式准则第 25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 报告书》、《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海油、南海西部公司、 渤海公司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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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五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与中国海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此,公司已与中国海油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由于中国海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海油、南海西部公司、 渤海公司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份认购协议》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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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之
股份认购协议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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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 |
|---|---|
| 第1条 | 释义................................................................................................................. 17 |
| 第2条 | 股票非公开发行............................................................................................. 19 |
| 第3条 | 先决条件......................................................................................................... 20 |
| 第4条 | 支付方式......................................................................................................... 20 |
| 第5条 | 陈述和保证..................................................................................................... 21 |
| 第6条 | 保密................................................................................................................. 22 |
| 第7条 |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2 |
| 第8条 | 不可抗力......................................................................................................... 23 |
| 第9条 | 生效及终止..................................................................................................... 24 |
| 第10条 | 通知................................................................................................................. 24 |
| 第11条 | 税费................................................................................................................. 25 |
| 第12条 | 其他.................................................................................................................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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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本协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订:
(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工程”),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及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天津市 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 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 202-F105 室;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国有企业,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 25 号。
在本协议中,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 ” 方 。
鉴于海油工程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海油工程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 的条件和条款向中国海油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中国海油同意按照本协 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认购上述股票。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 上述发行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 1 条 释义
1.1 除非具体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1.1 本协议,指本《股份认购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
1.1.2 本次交易,指海油工程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中国 海油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海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认购该 等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1.1.3 非公开发行,指海油工程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4,000 万股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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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1.1.4 股票,指海油工程已在或拟在上交所已发行或待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
1.1.5 签署日,指本协议的签署之日。
1.1.6 认购,指中国海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 时认购海油工程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1.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8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1.1.9 股份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
司。
1.1.10 工作日,指中国除法定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 自然日。
1.1.11 组织文件,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批准证书、股东协议、或与此相当的管理或组织文件。
1.1.12 适用法律,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指对该方或其任何财产有 约力的、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 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1.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1.14 元,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i)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 订或补充的文件;(ii) 凡提及条是指本协议的条;(iii) 本协议的目录和 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臵,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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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iv)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 提及的日、天均为自然日。
第 2 条 股票非公开发行
-
2.1 海油工程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中国海油以非公开 发行方式发行股票,中国海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 认购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2 双方同意,海油工程以不低于海油工程审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9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发行价格向中国海油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对上述 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海油工程董事会 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中国海油不参与本次发行询价,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 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中国 海油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海油工程董事 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双方同意并确认,中国海油认购股票的数量 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总量的70%。海油工程的股票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总量相应调整。具体股票数量由海油工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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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情况协商确定。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中 国海油最终认购数量与海油工程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 定的数量有差异(不足)的,海油工程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 责任,且海油工程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 量按比例调整最终拟向中国海油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非公 开发行发行底价、发行股票总量有调整的,海油工程应在相 关调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海油。
2.3 海油工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1)元。
2.4 中国海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非公开发行 结束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中国海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 让。
第 3 条 先决条件
3.1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
3.1.1 海油工程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海油工程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1.2 中国海油内部批准。本次交易获得中国海油根据组织文件作 出的有效批准。
3.1.3 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实质性修改本协 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 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第 4 条 支付方式
- 4.1 双方同意,中国海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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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4.2 在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海油工程 进行非公开发行时,中国海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 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向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但 海油工程应保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中国海 油该等支付日期。在保荐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中国海 油的认购资金验资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海油工程的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海油工程并将尽快完成就中国海油认购股票向股 份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第 5 条 陈述和保证
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相互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5.1 组织和状况。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
5.2 授权。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有权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 次交易,且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有效和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
5.3 无冲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i)导致 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ii)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 人、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 者构成该等合同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iii)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 律。
-
5.4 无进一步要求。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其完成本次交易无需获取 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 记、备案。
-
5.5 无法律程序。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制 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或(ii)经合理预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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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
5.6 尽力配合。保证尽合理商业努力自行及配合对方获得履行本协议 所需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 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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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募集资金用途。海油工程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将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6 条 保密
- 6.1 任何一方均应当,并应当促使其代理人、员工和顾问,对另一方 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一致书面同 意,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采访、 回答问题或调查、新闻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在本协议中,“保密 信息”是指本次非公开发行、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本次交易以 及双方就此进行的谈判等内容,一方或其代理人、顾问披露的有 关该方的业务、今后规划、财务情况、今后预期以及客户等方面 的情况。保密信息不包括(i)在披露方作出披露的时候已经被接受 方所掌握的信息;(ii)并非由于接受方的不当行为而众所周知的信 息;(iii)由接受方通过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iv)任 何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被要求披露的信 息,但该等披露内容须由双方事先同意;或(v)向披露方的专业顾 问披露,但该等专业顾问就披露给其的任何信息对披露方负有保 密义务。
第 7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如果任何一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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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协商做出必 要的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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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法解决。
-
7.3 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 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8.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 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
-
8.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 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 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 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 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 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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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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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下 的义务达 30 日,则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 协议。
-
8.5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 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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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生效及终止
-
9.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且本协议第
-
3.1 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完成之日生效。
-
9.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9.2.1 经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一致书面同意;
9.2.2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 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海油 工程或中国海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9.2.3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 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 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 方式终止本协议。
9.3 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9.3.1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9.2.1 至 9.2.2 条的规定终止,海油工程 和中国海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2 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非违约方有权依法追 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 10 条 通知
- 10.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 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以快递 的方式发送的应同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另一 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通知 信件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第3天应视为送达日期;如以传真的方 式发出,则在传真发送当日(如发送日期并非工作日,则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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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则在电子邮件发送当日(如发送日期并非工作日,则为发送日期 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则于 收件时即认可通知已正式给付。
- 10.2 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下述有关地址,或者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 其他方的其他收件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 则另一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下述有关 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
如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连举
-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 199 号
-
邮政编码:300461
-
电话:(022)59898035
-
传真:(022)59898800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如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联系人:曾俊霞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25 号
-
邮政编码:100010
-
电话:(010)84521770
-
传真:(010)84522004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第 11 条 税费
11.1 无论本协议所述交易是否完成,因本协议和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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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本和开支(包括律师和财务顾问的服务费和开支)均应由发 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支付。
- 11.2 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其所得税以及适用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任 何其他税费。每一方均应自行支付与本协议相关而被要求支付的 任何印花税。因本协议所述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适用法律没有约定 且本协议双方亦无明确约定应当由谁承担的其他税费应由海油 工程和中国海油平均分担。
第 12 条 其他
-
12.1 继受及转让。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 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
12.2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均 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如 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但如果 进行部分删除或修改仍可使之成为有效或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该 等条款可在进行必要的删除或修改后继续实施。
-
12.3 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由双方书面签署的文件进行修订或修改。
-
12.4 放弃。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或义 务的违约,则应当由放弃追究的一方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签署,且 该项放弃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另一方今后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 违约行为。
-
12.5 完整合同。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全部合 同,并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 合同和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及安排。
-
12.6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二份由海油工程收存, 以备办理本协议所述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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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之《股份认购协议》的签字页)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学仲
2012 年 10 月 26 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宜林
20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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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六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 中国海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持有的 公司股份比例增加。鉴于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且中国海油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77 号)的相关规 定,中国海油符合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董事会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中国海油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海油、南海西部公司、 渤海公司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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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七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 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募集资金。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的 运用,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臵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 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 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超 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 金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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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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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八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经过对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审验,出具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2A7008)。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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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九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安排,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
2、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 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 充、修订和调整;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询价对象、具 体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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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包括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 件);
6、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等事宜,签 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文 件和协议;
7、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8、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 况,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的,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进行调整;
9、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除外),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董事会可以 适当调整使用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使用金额;
10、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 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
1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 实际情况,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以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2、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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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授权基础上,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总裁组成的董事小组,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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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十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下称“募资办法”)是 由 2008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
2008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下称“管理规定”) ,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公司拟对照《管理规 定》的相关条款全面修改《募资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办法。
修改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 法》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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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十一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和保证公司合规经营,公司拟增加有关 物资销售的经营范围。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由于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 术有限公司、珠海子公司和中海油山东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 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各子公司利用公司的项目库存余料,属于公 司向各子公司销售物资范畴。
在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前提下,为便于公司与各子公司间 销售工程余料、盘活库存资产、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材料利库工 作;同时也便于公司将不使用的剩余材料销售给其它公司,经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咨询,并考虑公司利库材料的 实际情况,建议增加部分物资销售的营业范围,增加的内容为 “ 钢 材、管件、电缆、阀门、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销售 ”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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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十二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和天津证监局《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修改 《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相关条款。
另外,为盘活库存资产、降低生产成本,合规合法促进材料 利库工作,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十三条
原条款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工程总承包;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工程、石油机械制造与 修理工程、管道输送工程、油气处理加工工程、油气化工及综合 利用工作)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承担各类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 工和其它海洋工程施工;承担各种类型的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 作与安装;压力容器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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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外 经营合作(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 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内外工程所 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国内沿海普通货物运输(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 的按规定办理);国际航线货物运输;自有房屋租赁。 拟修改为:
在原第十三条基础上, 增加 “ 钢材、管件、电缆、阀门、仪 ” 器仪表、五金交电销售 。
二、修改第七十九条
原条款为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拟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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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三、将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合并为第一百五十
五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连 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分配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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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 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不违反《公司法》分 红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以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为正且不违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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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红规定的,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包括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对外偿付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 股东热线电话和传真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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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因前述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 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后的序号相应依次前 移。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修改条款办理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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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十三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 报规划》。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 网站。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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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之十四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为: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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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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