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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Feb 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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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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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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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天 津·塘沽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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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目 录
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股东大会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议 案
-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
3、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
-
告的议案》
-
4、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
相关事宜的议案》
-
5、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
-
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
6、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7、审议《关于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
-
案》
8、审议《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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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08 年2 月18 日下午14: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8 年2 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天津塘沽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
14:00-14:05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入场、签到
-
14:05-14:1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会议主 席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说明表决及选举办法,选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
14:10-14:20 审议议案
-
14:20-14:40 股东发言及提问
-
14:40-14:50 股东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并宣读投票结果
-
14:50-14:55 公司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14:55-15:0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15:00 会议主席宣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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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及选举办法的说明
●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为: (1)有权参加本次议案审议和表决的,为2008 年2 月5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的,并出席(包括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本 公司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
(2)公司股东依照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
(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意 见。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将履行自 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议案宣读 人有权不回答。
(5)本次股东大会有八项表决内容,股东及股东代表可以表示 同意、反对或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见应在相应的圆圈处画“√”,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投票的股数统计表决结果。
(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表 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8)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请各位股东推荐两位股东,和一名监事及见证律 师一起,清点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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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一: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公司已于2006 年成功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权分置 的历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查,本公司已具 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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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二: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大力投资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战略 部署,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建设国 际一流能源公司”的目标指引下,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 功能,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助力提升公司产能和核心竞争力,实 现沿主业向“两翼”(“左翼”为中下游,“右翼”为深水领域) 延伸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国际化能源工程公司的发 展目标,根据中国海油及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的装备及设施投资 计划,本公司计划启动股权融资工作。具体方案为: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3,000 万股(含13,000 万股)且不低于6,000 万股(含6,000 万股)。其中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按不低于本次发行总量的30% 比例认购。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 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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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控股 股东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的特定对象。除中国海油外的其 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所 有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 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中国海油不参与报价,其 认购价格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相应 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锁定期安排:中国海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不超过60 亿元,将 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预算金额 (亿元) |
公司债已使用 额度(亿元) |
剩余投资金额 (亿元) |
|---|---|---|---|---|
| 1 | 购置7000 吨起重船 | 17.24 | 5.40 | 11.84 |
| 2 | 建造深水铺管起重船 | 23.81 | 4.00 | 19.81 |
| 3 | 建造浅水铺管船 | 11.72 | 2.60 | 9.12 |
| 4 | 建造30000 吨下水驳船 | 5.80 | 0.00 | 5.80 |
| 5 | 购置2 台1000 米级 150HP 作业型ROV |
0.89 | 0.00 | 0.89 |
| 6 | 购置1700kNm 液压打桩 锤 |
1.34 | 0.00 | 1.34 |
| 7 | 购置2 台400 吨级履带 起重机 |
0.85 | 0.00 | 0.85 |
| 8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10.00 | 0.00 | 10.00 |
| 合计 | 71.65 | 12.00 | 5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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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注:募集资金项目“购置7000 吨起重船”将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海油 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实施。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若已使用了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 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 将用于偿还相关银行贷款和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如果本次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本公司将 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所需资 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 8、上市地点:锁定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 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2 个月。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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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三: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公司编制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 已审议通过该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具体内容已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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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四: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的完成 本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 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 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2、授权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 程中的重大合同;
3、授权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进行相应股权变更 登记;
5、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相关事宜;
6、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海洋石油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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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7、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
-
件、协议、合约;
-
8、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
9、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
-
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规定,对本次具体非 公开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并最终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在上述授权基础上,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总裁组成的董事小组,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有关的一切事宜。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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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五: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海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为此,公司已与中国海油签署《股份认购合同》,该 协议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股份认购合同,现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份认购合同》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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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之
股份认购合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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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1 条 释义 ............................................................................................... 15 第 2 条 股票非公开发行 ........................................................................... 17 第 3 条 先决条件 ....................................................................................... 18 第 4 条 支付方式 ....................................................................................... 18 第 5 条 陈述和保证 ................................................................................... 18 第 6 条 保密 ............................................................................................... 19 第 7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20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20 第 9 条 生效及终止 ................................................................................... 21 第 10 条 通知 ............................................................................................... 22 第 11 条 税费 ............................................................................................... 23 第 12 条 其他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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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认 购 合 同
本合同于2008 年1 月25 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订:
- (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工程”),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成立及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天津市塘 沽区丹江路1078 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周守为
职务:董事长
-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傅成玉
职务:总经理
在本合同中,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 方”。
鉴于海油工程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海油工程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 的条件和条款向中国海油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中国海油同意认购上述 股票。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本合同所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1 条 释义
- 1.1 除非具体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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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本合同,指本《股份认购合同》,包括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1.2 本次交易,指海油工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中
-
国海油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海油认购该等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 为。
1.1.3 非公开发行,指海油工程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 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0 万股(含13,000 万股)且不低 于6,000 万股(含6,000 万股)的新股。
-
1.1.4 股票,指海油工程已发行或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1.1.5 签署日,指本合同的签署之日。
-
1.1.6 认购,指中国海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认购海油工程向其非
-
公开发行的股票。
-
1.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8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1.1.9 股份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
公司。
-
1.1.10 工作日,指中国除法定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
-
自然日。
-
1.1.11 组织文件,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公司章程、营业
-
执照、批准证书、股东协议、或与此相当的管理或组织文件。
-
1.1.12 适用法律,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指适用于该方或对该方或
-
其任何财产有约束力的、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决定、 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1.1.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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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1.1.14 元,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
人民币元。
-
1.2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i)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 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ii) 凡提及条是指本合同的条;(iii) 本合同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 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iv)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提及的日、天均为自然日。
第2 条 股票非公开发行
-
2.1 海油工程同意向中国海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中国海油 同意认购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2 双方同意,海油工程以不低于海油工程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的发行价格向 中国海油发行股票。海油工程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 日期间除权、除息的,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相应调整。具体 发行价格由海油工程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海油应按最终确定 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海油工程支付其认购股票数量相应的认购 价款。双方同意并确认中国海油认购股票的数量为不低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总量的30%。海油工程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量相应 调整。具体股票数量由海油工程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情况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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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
2.3 海油工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1)元。
-
2.4 中国海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中国海油将不对该等股 票进行转让。
第3 条 先决条件
-
3.1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
3.1.1 海油工程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海油工程
-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
3.1.2 中国海油内部批准。本次交易获得中国海油根据组织文件
-
作出的有效批准。
-
3.1.3 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
-
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合同任何 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第4 条 支付方式
- 4.1 在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海油工程 进行非公开发行时,中国海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 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中国海油该等划款日期。在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中国海油的认购资金验资后,扣除相关费 用再划入海油工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5 条 陈述和保证
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相互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5.1 组织和状况。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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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授权。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有权力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 完成本次交易,且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 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
5.3 无冲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交易不会(i)导 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ii)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 当事人、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 定,或者构成该等合同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iii)导致违反任 何适用法律。
-
5.4 无进一步要求。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其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交易 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 命令、登记、备案。
-
5.5 无法律程序。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 制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完成本次交易,或(ii)经合理预 期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交易的能力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5.6 尽力配合。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对方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 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第6 条 保密
- 6.1 任何一方均应当,并应当促使其代理人、员工和顾问,对另一方 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一致书面同 意,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采访、 回答问题或调查、新闻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在本合同中,“保密 信息”是指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以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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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进行的谈判等内容,一方或其代理人、顾问披露的有关该方 的业务、今后规划、财务情况、今后预期以及客户等方面的情况。 保密信息不包括(i)在披露方作出披露的时候已经被接受方所掌 握的信息;(ii)并非由于接受方的不当行为而众所周知的信息; (iii)由接受方通过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iv)任何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被要求披露的信息,但该等披 露须由双方事先协商;或(v)向披露方的专业顾问披露,但该等 专业顾问就披露给其的任何信息对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7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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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如果任何一方的权 益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协商做出必 要的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
7.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法解决。
-
7.3 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 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8 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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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 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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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 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 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 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 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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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 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 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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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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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达30 日,则本合同任何 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
-
8.5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 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9 条 生效及终止
-
9.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本 合同第3.1 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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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合同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
9.2.1 经海油工程和中国海油一致书面同意;
-
9.2.2 如果第3.1 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
-
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
9.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
-
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海油 工程或中国海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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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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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 起30 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 方式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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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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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如果本合同根据第9.2.1 至9.2.3 条的规定终止,海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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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中国海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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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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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0 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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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 传真或快递的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以快递的方式发送的应同时以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 通知或通讯,如以快递的方式发出,通知信件交给快递服务公司 后第3天应视为送达日期;如以传真的方式发出,则在传真发送 当日(如发送日期并非工作日,则为发送日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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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下述有关地址,或者任何一方以书面通 知其他方的其他收件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另一 方,则另一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 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
如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连举
- 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078 号
邮政编码:300451
- 电话:(022)66908035
传真:(022)6690880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如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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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龙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 号 邮政编码:100021 电话:(010)84521122 传真:(010)8452200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第11 条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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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无论本合同所述交易是否完成,因本合同和本次交易而发生的 全部成本和开支(包括律师和财务顾问的服务费和开支)均应 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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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其所得税以及适用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任 何其他税费。每一方均应支付与本合同相关而被要求支付的任 何印花税。因本合同所述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适用法律没有约定 且本合同双方亦无明确约定应当由谁承担的其他税费应由海油 工程和中国海油平均分担。
第12 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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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继受及转让。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 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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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均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但 如果进行部分删除或修改仍可使之成为有效或具有可强制执行 性,该等条款可在进行必要的删除或修改后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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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修订。本合同只能通过由双方书面签署的文件进行修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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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放弃。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或 义务的违约,则应当由放弃追究的一方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签署, 且该项放弃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另一方今后在本合同项下的其 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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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完整合同。本合同构成了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事项的全部合 同,并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 的合同和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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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二份由海油工程收 存,以备办理本合同所述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 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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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双方已经由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合同文首列示日期正式 签署本股份认购合同。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 姓名:周守为 职务:董事长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签字: 姓名:傅成玉 职务: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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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六: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 号--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规定,董事会 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 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公司第三届十 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预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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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七: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报告。
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报告,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由于中国海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属本公司的关联人,该议 案构成本公司与中国海油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名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的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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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八: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 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上述规定并作为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之一。
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办法,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该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 具体内容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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