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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Nov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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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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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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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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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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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304,296,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942%。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5,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304,31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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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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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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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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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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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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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 经办律师: 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 吴 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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