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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1
Sep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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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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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0 年修订)》、《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通过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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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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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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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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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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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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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 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 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 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 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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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 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 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 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 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申 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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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 “ ” 所数字证书 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 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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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 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 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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