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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2
Dec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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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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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公教育 股票代码: 0026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鲁忠芳
住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通讯地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一致行动人: 李永新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一致行动人: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 8 号 3 号楼 3 层 330 室(东升地区)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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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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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25 附表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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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 忠芳 |
|---|---|---|
| 中公教育/上市公司 | 指 |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鲁忠芳、李永新和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
| 本报告书 | 指 |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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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鲁忠芳 |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20502** |
| 住所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
| 通讯地址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 李永新
| 1.李永新 | |
|---|---|
| 姓名 | 李永新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2205021976**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 |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
否 |
2.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 )基本情况
| (1)基本情 | 况 |
|---|---|
| 企业名称 |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 | 北京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振东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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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BB0M80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范围 | 经济贸易咨询。(下期出资时间为2025年01月01日;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8-04-10至2025-04-09 |
| 通讯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3层330室(东升地区) |
| 股权结构 | 王振东:18.00%;鲁忠芳:47.70%;李永新:19.80%;航天产业:5.00%; 广银创业:3.33%;基锐科创:1.67%;郭世泓:0.90%;刘斌:0.90%; 张永生:0.90%;杨少锋:0.90%;张治安:0.90%。 |
( 2 )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 地 |
在其他国 家或地区 有无居留 权 |
职务 |
|---|---|---|---|---|---|---|
| 王振东 | 男 | 1424241976** | 中国 | 北京 | 无 |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没有持股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鲁忠芳和李永新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忠芳、李永新和北京中 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人。
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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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415 x 1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picture [415 x 15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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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控股股东鲁忠芳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所得资金将用于归还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中公教育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 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 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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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持有上市公司 1,471,148,498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85%)。
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忠芳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曾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以其所持部分股票进行质押融资,鲁忠芳未能及时履行协议中相关义务,构成违 约。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 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鲁忠芳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楷双贡嘎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及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紫金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及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鲁忠芳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凯 - 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楷双贡嘎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 275,000,000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6%); 拟向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紫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 275,000,000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鲁忠芳持有上市公司 921,148,4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4.94%)。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鲁忠芳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71,148,498 | 23.85% | 921,148,498 |
14.9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 李永新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51,176,919 | 4.07% | 251,176,919 |
4.0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80,238,202 | 14.27% | 880,238,202 |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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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公未来 信息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000,000 | 1.30% | 80,000,000 |
1.3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 合计 | — | 2,682,563,619 | 43.50% | 2,132,563,619 | 34.58% |
注:表中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
内容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股东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楷双贡嘎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鲁忠芳
身份证号码:220502**
住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楷 双贡嘎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41328517
法定代表人:马克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22 层 F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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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炜
鉴于:
甲方未能履行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T-0003073、ZT-0003074、 ZT-0003075、ZT-0003076、ZT-000307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书编号为【20191226848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合称“《股票质押协议》”)中相关义务,构 成违约。
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约定,丙方依据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享有融资债权 及质押股票质权,由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并质押于丙方的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SZ)股票转让给 乙方,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的股票。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协议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 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1 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275,000,000】股【中公教 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股票代码:002607.SZ。
1.2 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275,000,000】股【中 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并以其所指 定的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1.3 交易时间:转让时间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 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中公教育】股票收盘价的 【70%】, 即【3.885】元 /股,该转让价格未经三方沟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1.5 交易规范:各方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 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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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以及《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甲方应按照 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 转让事项的相关公告,否则本协议终止履行,各方就交易事项重新协商;
2.2 在甲方信息披露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且乙丙双方提供了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后,甲方应在本协议 生效后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转让价款,丙方在收到前述转让价 款后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结 算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配合甲方和乙方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在各方提供了符合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确保在取得确认意见书日起3 个交易日内 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4 乙方根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方和丙方有义务 及时(即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的2 个交易日内)到登记结算公司配合提交 完备的解除质押/过户申请材料和办理完将标的股份过户(含解除质押)至乙方 名下的全部手续,最迟不得晚于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下 一个交易日。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 个交易日内, 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无条件 预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的10% ,金额为 【106,837,500.00】元。在取得深交所确认意见书后2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 丙 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剩余部分转让价款(剩余部分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转让数量 *90%),金额为【961,537,500.00】元。甲方与丙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在扣除 相关交易税费后,应当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编号为【201912268480】股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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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协议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约定为准);且 各方一致确认,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款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义务行为。
3.2 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两个交易日内甲方及丙方需向中登提交完 备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泰证券资管之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户:216200100102040461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转让价款,则甲方、丙方均有权自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2 日内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 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且各方应及时退回相关交易文件并在解除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预付资金和已支付的转让款(仅本金)。各方一致同意,如 本协议解除就丙方享有对于甲方的融资债权及质押权益等法律权益不产生任何 不利影响。
3.3 如果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第一笔【106,837,500.00】元转让款后, 甲方或丙方未能按2.2 款约定在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申请 材料的,逾期超过2 个工作日仍未配合完成全部材料提交的,则乙方有权书面 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 效,并要求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2 个工作日退还该【106,837,500.00】元 预付转让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保证,即 构成违约,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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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1
-
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甲方或丙方未按照第二条2.4 款约定的时间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解 押/过户全部手续的,逾期超过3 个工作日仍未正式提交办理或未能提供完备材 料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 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并有权要求丙方自协议解除的2 个工作日内将乙 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任何 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作出 书面告知的除外;按照上述约定乙方行使解除权后,各方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4.4 如果甲乙丙三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正式递交了过户(含解押)材料后,非 乙方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且三方确认前述原因在7 天内无法消除的,则各方 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标 的股份的质押状态,丙方应在确认无法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向丙方 账户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给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4.5 如果出现第4.3和4.4款中丙方须退还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形时, 除根据前述条款约定退还转让价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自乙方向丙方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丙方 在4.3 和4.4 款约定的退还时间内完成了退还,则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完成退还之 日;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退还,则该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丙方应退还 转让价款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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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 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1 日,乙方应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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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未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各方一致确认,如发生上述第4.1、4.2、4.3、4.4、4.5、4.6 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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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违约情况时,丙方仅承担退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义务以及退还价款所产生的违 约责任,不承担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反洗钱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 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 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乙方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 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 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二)《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内
容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股东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通怡紫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鲁忠芳
身份证号码:220502**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紫 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86472R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 号50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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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 号122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21 楼 联系人:江炜
鉴于:
甲方未能履行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T-0003073、ZT-0003074、 ZT-0003075、ZT-0003076、ZT-000307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书编号为【20191226848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合称“《股票质押协议》”)中相关义务,构 成违约。
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约定,丙方依据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享有融资债权 及质押股票质权,由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并质押于丙方的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SZ)股票转让给 乙方,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的股票。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协议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 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1 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275,000,000】股【中公教 育】无限售流通股票,股票代码:002607.SZ。
1.2 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275,000,000】股【中 公教育】无限售流通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给乙方;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并以其所指定的 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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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交易时间:转让时间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 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中公教育】股票收盘价的 【70%】, 即【3.885】元 /股,该转让价格未经三方沟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1.5 交易规范:各方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 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以及《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甲方应按照 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 转让事项的相关公告,否则本协议终止履行,各方就交易事项重新协商;
2.2 在甲方信息披露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且乙丙双方提供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后, 甲方应在本 协议生效后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转让价款,丙方在收到前述转让 价款后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 结算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配合甲方和乙方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在各方提供了符合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 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确保在取得确认意见书日起3 个交易日 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4 乙方根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方和丙方有义务 及时(即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的2 个交易日内)到登记结算公司配合提交 完备的解除质押/过户申请材料和办理完将标的股份过户(含解除质押)至乙方 名下的全部手续,最迟不得晚于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下 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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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 个交易日内, 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无条件 预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的10% ,金额为 【106,837,500.00】元。在取得深交所确认意见书后2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 丙 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剩余部分转让价款(剩余部分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转让数量 *90%),金额为【961,537,500.00】元。甲方与丙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在扣除 相关交易税费后,应当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编号为【201912268480】股票质 押协议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约定为准);且 各方一致确认,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款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义务行为。
-
3.2 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两个交易日内甲方及丙方需向中登提交完
-
备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泰证券资管之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户:216200100102040461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转让价款,则甲方、丙方均有权自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2 日内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 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且各方应及时退回相关交易文件并在解除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预付资金和已支付的转让款(仅本金)。各方一致同意,如 本协议解除就丙方享有对于甲方的融资债权及质押权益等法律权益不产生任何 不利影响。
3.3 如果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第一笔【106,837,500.00】元转让款后, 甲方或丙方未能按2.2 款约定在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申请 材料的,逾期超过2 个工作日仍未配合完成全部材料提交的,则乙方有权书面 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 效,并要求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2 个工作日退还该【106,83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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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转让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保证,即 构成违约,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4.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1 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甲方或丙方未按照第二条2.4 款约定的时间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解 押/过户全部手续的,逾期超过3 个工作日仍未正式提交办理或未能提供完备材 料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其余两方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 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并有权要求丙方自协议解除的2 个工作日内 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按照上述约定乙方行使解除权后,各方一致同意向深交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4.4 如果甲乙丙三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正式递交了过户(含解押)材料后,非 乙方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且三方确认前述原因在7 天内无法消除的,则各方 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标 的股份的质押状态,丙方应在确认无法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向丙方 账户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给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4.5 如果出现第4.3 和4.4 款中丙方须退还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形 时,除根据前述条款约定退还转让价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自乙方向丙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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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 丙方在4.3 和4.4 款约定的退还时间内完成了退还,则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完成退 还之日;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退还,则该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丙方应 退还转让价款的最后一日。
4.6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 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1 日,乙方应按应 付未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各方一致确认,如发生上述第4.1、4.2、4.3、4.4、4.5、4.6 条款项 下违约情况时,丙方仅承担退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义务以及退还价款所产生的违 约责任,不承担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反洗钱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 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 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乙方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 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 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本次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鲁忠芳 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情 形。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
-
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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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本次协议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 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出让方关于本次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的声明
鲁忠芳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出让方,声明实施本次权益变动不违背此前所做 出的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
-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
-
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性质 是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308,369,970 股股份。该等股 份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完成过户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 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性质 是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339,820,822 股股份。目前该 等股份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审核。
2022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性质是 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 308,369,970 股股份,目前该等 股份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转让确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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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 /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股数占 公司总股本 比例 |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02 | 3.90 | 27,220,000 | 0.44%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03 | 4.33 | 25,300,000 | 0.41%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04 | 4.50 | 47,485,000 | 0.77%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07 | 4.62 | 16,235,000 | 0.26%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09 | 4.42 | 5,600,000 | 0.09% |
| 鲁忠芳 | 大宗交易 | 2022.11.17 | 4.80 | 1,000,000 | 0.0162% |
| 鲁忠芳 | 协议转让 | 2022.11.24 | 4.37 | 308,369,970 | 5.00% |
| 鲁忠芳 | 协议转让 | 2022.12.01 | 4.698 | 339,820,822 | 5.51% |
| 鲁忠芳 | 协议转让 | 2022.12.08 | 4.482 | 308,369,970 | 5.00% |
| 合计 | — | — | — | 1,079,400,762 | 17.50% |
注:本表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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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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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股份转让协议》;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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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鲁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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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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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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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403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振东
202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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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
| 股票简称 | 中公教育 | 股票代码 | 002607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鲁忠芳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址 |
吉林省通化市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无限售流通股 1,471,148,498股 2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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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无限售流通股 减少550,000,000股 8.92% |
|
|---|---|---|---|
|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 方式: | |||
|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 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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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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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picture [39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0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振东
==> picture [33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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