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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2
Dec 12, 2022
54632_rns_2022-12-12_56dd5ae0-726b-4d40-a6d9-155380e0575f.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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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2-08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鲁忠芳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 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相关手续是 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接 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鲁忠芳的通知,获悉鲁忠芳在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 年修订)》 等相关通知和规定,鲁忠芳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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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代表“楷双贡嘎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通怡紫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 - 方式进行处置。鲁忠芳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楷双贡嘎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 275,000,000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6%);拟向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紫金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 275,000,000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鲁忠芳持有上市公司 921,148,4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4.94%;鲁忠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2,132,563,619 股,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8%;受让方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楷双贡嘎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 275,000,00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4.46%;受让方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紫金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上市公司 275,000,00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 让各方基本情况
1. 出让方(甲方)
名称:鲁忠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忠芳持有公司 23.85%股权,系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询,出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名称: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楷双贡嘎10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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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4132851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22 层 F
法定代表人:马克
成立日期:2013-12-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受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 质权方(丙方)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0,000 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各方 基本情况
1. 出让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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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鲁忠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鲁忠芳持有公司 23.85%股权,系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询,出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名称: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紫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86472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储贻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20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0 万元
成立时间:2015 年 3 月 23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受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 质权方(丙方)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0,000 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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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 内容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股东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鲁忠芳
身份证号码:220502**
住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楷 双贡嘎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41328517
法定代表人:马克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22 层 F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1 楼
联系人:江炜
鉴于:
甲方未能履行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T-0003073、ZT-0003074、 ZT-0003075、ZT-0003076、ZT-000307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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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书编号为【20191226848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合称“《股票质押协议》”)中相关义务,构 成违约。
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约定,丙方依据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享有融资债权 及质押股票质权,由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并质押于丙方的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SZ)股票转让给 乙方,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的股票。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协议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 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1 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275,000,000】股【中公教 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股票代码:002607.SZ。
1.2 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275,000,000】股【中 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并以其所指 定的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1.3 交易时间:转让时间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 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中公教育】股票收盘价的 【70%】, 即【3.885】元 /股,该转让价格未经三方沟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1.5 交易规范:各方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 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以及《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甲方应按照 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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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 转让事项的相关公告,否则本协议终止履行,各方就交易事项重新协商;
2.2 在甲方信息披露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且乙丙双方提供了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后,甲方应在本协议 生效后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转让价款,丙方在收到前述转让价 款后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结 算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配合甲方和乙方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在各方提供了符合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确保在取得确认意见书日起3 个交易日内 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4 乙方根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方和丙方有义务 及时(即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的2 个交易日内)到登记结算公司配合提交 完备的解除质押/过户申请材料和办理完将标的股份过户(含解除质押)至乙方 名下的全部手续,最迟不得晚于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下 一个交易日。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 个交易日内, 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无条件 预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的10% ,金额为 【106,837,500.00】元。在取得深交所确认意见书后2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 丙 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剩余部分转让价款(剩余部分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转让数量 *90%),金额为【961,537,500.00】元。甲方与丙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在扣除 相关交易税费后,应当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编号为【201912268480】股票质 押协议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约定为准);且 各方一致确认,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款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义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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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两个交易日内甲方及丙方需向中登提交完
-
备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华泰证券资管之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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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216200100102040461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转让价款,则甲方、丙方均有权自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2 日内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 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且各方应及时退回相关交易文件并在解除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预付资金和已支付的转让款(仅本金)。各方一致同意,如 本协议解除就丙方享有对于甲方的融资债权及质押权益等法律权益不产生任何 不利影响。
3.3 如果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第一笔【106,837,500.00】元转让款后, 甲方或丙方未能按2.2 款约定在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申请 材料的,逾期超过2 个工作日仍未配合完成全部材料提交的,则乙方有权书面 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 效,并要求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2 个工作日退还该【106,837,500.00】元 预付转让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保证,即 构成违约,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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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1
-
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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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甲方或丙方未按照第二条2.4 款约定的时间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解 押/过户全部手续的,逾期超过3 个工作日仍未正式提交办理或未能提供完备材 料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 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并有权要求丙方自协议解除的2 个工作日内将乙 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任何 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作出 书面告知的除外;按照上述约定乙方行使解除权后,各方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4.4 如果甲乙丙三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正式递交了过户(含解押)材料后,非 乙方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且三方确认前述原因在7 天内无法消除的,则各方 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标 的股份的质押状态,丙方应在确认无法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向丙方 账户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给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4.5 如果出现第4.3和4.4款中丙方须退还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形时, 除根据前述条款约定退还转让价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自乙方向丙方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丙方 在4.3 和4.4 款约定的退还时间内完成了退还,则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完成退还之 日;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退还,则该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丙方应退还 转让价款的最后一日。
4.6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 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1 日,乙方应按应 付未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各方一致确认,如发生上述第4.1、4.2、4.3、4.4、4.5、4.6 条款项 下违约情况时,丙方仅承担退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义务以及退还价款所产生的违 约责任,不承担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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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反洗钱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 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 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乙方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 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 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二)《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内
容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股东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通怡紫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鲁忠芳
身份证号码:220502**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通怡紫 金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86472R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432 号5020 室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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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 号1222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21 楼
联系人:江炜
鉴于:
甲方未能履行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T-0003073、ZT-0003074、 ZT-0003075、ZT-0003076、ZT-000307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书编号为【20191226848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合称“《股票质押协议》”)中相关义务,构 成违约。
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约定,丙方依据股票质押协议的约定享有融资债权 及质押股票质权,由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并质押于丙方的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SZ)股票转让给 乙方,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的股票。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协议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 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1 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275,000,000】股【中公教 育】无限售流通股票,股票代码:002607.SZ。
1.2 本次股份转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275,000,000】股【中 公教育】无限售流通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给乙方;同时,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并以其所指定的 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1.3 交易时间:转让时间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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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 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中公教育】股票收盘价的 【70%】, 即【3.885】元 /股,该转让价格未经三方沟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1.5 交易规范:各方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 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以及《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甲方应按照 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 转让事项的相关公告,否则本协议终止履行,各方就交易事项重新协商;
2.2 在甲方信息披露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且乙丙双方提供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后, 甲方应在本 协议生效后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3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支付转让价款,丙方在收到前述转让 价款后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 结算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配合甲方和乙方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在各方提供了符合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 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确保在取得确认意见书日起3 个交易日 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4 乙方根据第三条约定向丙方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方和丙方有义务 及时(即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的2 个交易日内)到登记结算公司配合提交 完备的解除质押/过户申请材料和办理完将标的股份过户(含解除质押)至乙方 名下的全部手续,最迟不得晚于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下 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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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 个交易日内, 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 无条件 预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的10% ,金额为 【106,837,500.00】元。在取得深交所确认意见书后2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 丙 方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剩余部分转让价款(剩余部分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转让数量 *90%),金额为【961,537,500.00】元。甲方与丙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在扣除 相关交易税费后,应当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编号为【201912268480】股票质 押协议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按照股票质押协议约定为准);且 各方一致确认,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款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义务行为。
3.2 在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起两个交易日内甲方及丙方需向中登提交完 备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泰证券资管之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户:216200100102040461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转让价款,则甲方、丙方均有权自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2 日内书面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 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且各方应及时退回相关交易文件并在解除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预付资金和已支付的转让款(仅本金)。各方一致同意,如 本协议解除就丙方享有对于甲方的融资债权及质押权益等法律权益不产生任何 不利影响。
3.3 如果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第一笔【106,837,500.00】元转让款后, 甲方或丙方未能按2.2 款约定在4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申请 材料的,逾期超过2 个工作日仍未配合完成全部材料提交的,则乙方有权书面 通知其余两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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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并要求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2 个工作日退还该【106,837,500.00】元 预付转让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保证,即 构成违约,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4.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1 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甲方或丙方未按照第二条2.4 款约定的时间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解 押/过户全部手续的,逾期超过3 个工作日仍未正式提交办理或未能提供完备材 料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其余两方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自书面 通知送达其他两方之日起当即生效,并有权要求丙方自协议解除的2 个工作日内 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按照上述约定乙方行使解除权后,各方一致同意向深交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4.4 如果甲乙丙三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正式递交了过户(含解押)材料后,非 乙方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且三方确认前述原因在7 天内无法消除的,则各方 一致同意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标 的股份的质押状态,丙方应在确认无法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向丙方 账户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数退还给乙方,如丙方因自身原因延迟退还,每延 迟1 日,由丙方按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如丙方收到甲乙 任何一方关于甲、乙双方就转让价款退还存在争议的书面通知且丙方就此向乙方 作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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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如果出现第4.3 和4.4 款中丙方须退还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形 时,除根据前述条款约定退还转让价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承担自乙方向丙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 丙方在4.3 和4.4 款约定的退还时间内完成了退还,则资金占用费计算至完成退 还之日;如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退还,则该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丙方应 退还转让价款的最后一日。
4.6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1 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延迟1 日,乙方应按应 付未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各方一致确认,如发生上述第4.1、4.2、4.3、4.4、4.5、4.6 条款项 下违约情况时,丙方仅承担退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义务以及退还价款所产生的违 约责任,不承担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反洗钱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 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 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乙方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 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 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四、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鲁忠芳女士在公司2018 年重大资产置换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作出承诺: 自股份上市日起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处分本次交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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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此前做出承诺 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系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鲁忠 芳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 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上述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相关信息以公司刊载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凯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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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协议》(鲁忠芳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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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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