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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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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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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
-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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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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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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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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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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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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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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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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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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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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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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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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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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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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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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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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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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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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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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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完整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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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以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 填写。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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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 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 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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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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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 |
身份证号 码或股东 代码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相 关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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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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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