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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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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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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 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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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 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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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 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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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 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 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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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 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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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 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 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 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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