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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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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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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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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 类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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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规范运作》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 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委员会及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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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 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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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 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 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 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报告 截至本季度末《前12 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 个月 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损益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 交书面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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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 文件备查。

第十九条 理财专项小组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以实施。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 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理财专项小组及内部审计部 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 审议决定。理财专项小组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 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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