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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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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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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 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 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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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发生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批委托理财时,应以委托理财金额最近1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

(四)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批准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委托理财金额预计额度(以实际理 财资金规模预测),在特定期限内可以以该额度为上限进行滚动委托理财操作。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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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 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 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 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报告 截至本季度末《前12 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 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 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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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财务部门应 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 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本制度所述“累计发生额”计算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 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发生额,不再纳入累计发生额的计算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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