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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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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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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 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 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下列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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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必 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 的债权,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 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 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 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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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 额的合法的债权,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 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 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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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 项。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 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 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 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事先 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 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 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 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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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 提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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