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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Jan 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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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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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公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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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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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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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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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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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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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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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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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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