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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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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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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4 )第 409 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 号汉华世纪大厦 B 座中公教育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期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公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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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 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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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2,441,3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467%。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1,540,1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8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0,901,16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36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30,911,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5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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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94,241,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0%;反对8,18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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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4,414,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1%;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7%; 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22,885,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745%;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4188%;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鲁忠芳、李永新、北京中公未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85,349,6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910%;反对 7,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62%; 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22,906,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809%;反对 7,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4123%;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0,602,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7%;反对11,826,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6%;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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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19,072,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4223%;反对11,826,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3.5739%;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4,43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9%;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7%;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22,900,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791%;反对8,0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4188%;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4年度申请贷款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81,717,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07%;反对20,633,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6%; 弃权9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187,92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73%;反对20,633,4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3%;弃权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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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894,402,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4%;反对8,01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4%; 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322,8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5707%;反对 8,016,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4226%;弃权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公司章程(2024年4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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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884,966,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5%;反对17,462,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9%;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94,346,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反对8,0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 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4,138,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6%;反对8,2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8%;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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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 剡 _____________ 刘海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2024 年 6 月 26 日